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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

【2011/12/23 鳳凰網】羅志祥註冊商標遭拒起訴商評委被法院一審駁回(2則)

綽號“小豬”的中國台灣藝人羅志祥註冊商標遭拒,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​​局商評委。記者今日獲悉,一中院一審駁回了羅志祥的起訴請求。

羅志祥是台灣一名全方位發展的藝人,近年來其自創品牌“STAGE”先後在中國台灣、中國香港、新加坡開設分店。 2007年5月18日,羅志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​​局商標局提出“STAGE”圖形商標申請。商標局駁回了該商標的註冊申請。

羅志祥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。商評委認為,羅志祥申請的商標,與香港艾倫服飾有限公司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,在整體外觀、視覺效果相近,屬近似商標標誌。此 外,羅志祥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、靴、鞋、圍巾、頭巾、領帶、帽子、腰帶商品,與某企業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、生產銷售渠道相近,屬於同一種或 類似商品,已構成近似商標。

因此,商評委對羅志祥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。

羅志祥對商評委的決定不服,向一中院提起訴訟,認為申請商標與某企業的商標區別明顯,不構成近似商標,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。且隨著他本人知名度的不斷擴大,其自創品牌也隨之獲得了更廣闊的市場,因此,能夠進一步與其他企業商標得以區分,不會造成混淆。

法院審理後認為,商評委的認定正確,羅志祥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,判決維持商評委對羅志祥商標註冊的複審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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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11/12/23 膠東在線】註冊商標遭拒絕羅志祥起訴被駁

法院認為其商標與另一商標近似,不應予以註冊

本報訊(記者張媛通訊員張笑銘)自創品牌在大陸註冊商標“遭拒”,台灣藝人羅志祥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​​局商標評審委員會(下稱商評委)至法院。近日,一中院一審駁回了他的起訴請求。

羅志祥自創品牌“STAGE”先後在中國台灣、中國香港、新加坡開設分店。 2007年5月18日,羅志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​​局商標局提出“STAGE”圖形商標申請。

商評委認為,羅志祥申請的商標與香港艾倫服飾有限公司於2002年12月18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,在整體外觀、視覺效果相近,屬近似商標標誌,而香港艾倫公司對該商標的使用權從2005年開始到2015年截止,最終商評委對羅志祥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。

羅志祥對此不服,向一中院提起訴訟。

法院審理後認為,羅志祥申請的商標和香港艾倫公司的商標在基本圖形要素、構圖方式、整體外觀以及視覺效果上均相近,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容易發 生混淆,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,已構成《商​​標法》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不應予以核准註 冊。法院維持商評委對羅志祥商標註冊的複審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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